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黃淑梅(即黃楊玉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109年度除第87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1 1000 0002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4909-8 1 39 0003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61357-8 1 151 0004 利華羊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79445-0 1 319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