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即葉斯永之破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傅于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9年6月13日適逢假日,故順延至 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109年度除第868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01 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0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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