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州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正豐
代 理 人 邱文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27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福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生分行 109年2月15日 691,339元 I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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