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寶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光、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因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經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提出上訴聲
明,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6萬2500元,如上訴
人係對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臺幣8萬86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如上訴人為部分提起上訴,則
應進狀提出具體上訴聲明(即請求判令被上訴人連帶給付多少金
額),並依據上訴聲明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
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裁判費後全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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