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9號
TPDV,109,訴,59,202007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李能統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棟
被 告 王傅申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以答辯四狀提出其已將不動產出售之價金用以清償第一、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而無剩餘之結算抗辯,本院衡量上開抗辯意旨先前未經兩造辯論,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1/1頁


參考資料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