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李能統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被 告 金融家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棟
被 告 王傅申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以答辯四狀提出其已將不動產出售之價金用以清償第一、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而無剩餘之結算抗辯,本院衡量上開抗辯意旨先前未經兩造辯論,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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