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24號
原 告 廖素爭
被 告 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興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設立地址,係在臺北市○○區 ○○○路000號2樓之34,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 第19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植被告上開事務所所在地之地址為「 中山區」,並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