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374號
TPDV,109,訴,4374,2020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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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7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露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載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 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書狀及其附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 2 項、第11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原告起訴有欠缺下列事項,書狀不合程式: ㈠起訴狀未附繕本(即起訴狀含附件之影本),應按被告人數 提出。
㈡應一併提出被告豐露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被告甲○ ○之戶籍謄本。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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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