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117號
TPDV,109,訴,4117,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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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117號
原 告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薇旭
被 告 美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純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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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