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384號
TPDV,109,訴,3384,2020072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84號
原 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被 告 林丁
訴訟代理人 林水雲
被 告 林書萍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被 告 林惟銘
林書慧

林書源
陳林秋子

李林春子

林綢
林麗卿

利害關係人 林攻本
林李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分割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區段93建
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建物(下稱系
爭房地),系爭房地交易實價查詢及原告陳報不動產買賣成交案
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顯示: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3月以新臺幣(下
同)9,000,000元售出10.42坪即34.43平方公尺之面積,可知每
平方公尺市價為261,400元(計算式:9,000,000÷34.43=261,399
.94,元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03.28平方公
尺,則依實價登錄之價格合算系爭房地價值即為26,997,392元(
計算式:261,400×103.28=26,997,392),原告持分為1/6,則原
告勝訴所獲利益即為4,499,565元(計算式:26,997,392÷6=4,49
9,565.33,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9
9,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3,17
4元,尚欠2,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1/1頁


參考資料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