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566號
TPDV,109,訴,2566,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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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566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被 告 吳耀騰(原名: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就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 依兩造所簽訂之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第5條第2項,及貸款總約 定書第1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 院卷第15、27、39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31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 契約,依約定書第1條第3款,利息按年息18%計付,且每月1 9日結算一次滾入本金,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息2 0%計付。詎被告僅繳息至95年9月1日後,即未再為清償。被 告又於94年3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總額新臺幣(  下同)200,000元,貸款期間94年3月14日起至99年3月14日 止,固定利息12.88%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 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繳納利息至95年1月 14日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174,897元,依約被告應給付上 開積欠款項外,尚應給付自9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另於94年3月11日向原告借 款,並經核准撥貸34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9.99%計付, 遲延給付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則應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 息至95年1月14日,其餘借款仍未清償。爰依現金卡契約、 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  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參酌原  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  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迄未  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規



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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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