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0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立中
謝佩蓉
被 告 張榮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會員約 定條款第26條、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下 稱現金卡約定書)第24條約定,皆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 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復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第2項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萬9,828元,及自民國9 4年10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 利息。嗣於109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第2項
如主文第2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02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2年6月2日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約定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方式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 款日起以週年利率20% 計算至清償日止。又自銀行法47條之 1於104年9月1日施行後,循環信用利息改依週年利率15% 計 算。被告截至94年12 月20日止,尚欠新臺幣(下同)16萬0 ,194元(其中本金14萬8,391元、循環利息1萬1,803元)未 清償,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第1 項第3 款、第24條 第1 項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 外,並應給付其中14萬8,391元部分自94年12月21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3年12月9日簽立現金卡申請書,向伊申請台新銀行St ory生活故事現金卡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約定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 ,並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應還之金額;利息依現 金卡約定書第2 條、第8 條約定,依週年利率18.25 %計算 ,按日計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20% 計算利息,倘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時,被告同意自債務全部之應付還款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利息。又自銀行法47條之1於104 年9月1日施行後,利息改依週年利率15%計算。嗣被告未依 約還款,截至94年10月18日止,尚欠本金39萬9,828元,依 現金卡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並應給付自 94年11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㈢爰依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卡契約、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及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 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詢作業、現金卡申請書、現 金卡約定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Story生活故事現金卡」 與「YouBe予備金」增補約定書、催收帳卡查詢、信用卡起 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1-37、78-83頁) ,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信用卡契約、現金卡信用貸款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