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43號
原 告 陳金泰
黃宸宇
李榮飛
謝瑜蔆
劉建宗
陳珮樺
張嘉容
鄭雅琳
湯宥宇
賴信源
楊憶媚
蕭富元
謝佳明
王雅芳
廖麗雲
江芷婷
林明玉
陳岳苓
兼上十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嘉宏
被 告 陳逸穎
陳怡靜
梅絲琁
兼上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錢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逸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等分別與訴外人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時尚美人公司)簽訂金鑽專案合約書(下稱系爭合 約),約定其等各得於契約存續之1年或2年期間(詳如附表 所示)於Beauty時尚美人網路開店,時尚美人公司則向其等 收取加盟金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系統設定費20,000 元,倘時尚美人公司每三個月給付其等之淨利若未達6,000 元,時尚美人公司會負責補足6,000元,合約到期後可續約 或解約併申請退還加盟金200,000元。時尚美人公司嗣於108 年10月17日倒閉,未如期發放加盟金到期償還及保證獲利款 項至原告指定之帳戶,爰依系爭合約第9條之約定(見本院 卷第66頁)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償還如附表所示金額。 聲明: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二、被告陳逸穎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 明或陳述,另被告陳錢勉等3人則以未於時尚美人公司任職 或參與經營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發放保證獲利金、償還加盟金,依系爭 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各如附表所示金額等情,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按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既援引 系爭合約之約定為本件請求權基礎,顯係契約當事人所得對 相對人為權利或責任主張之依據,並不及於其他非契約當事 人之人,原告復自承系爭合約係與時尚美人公司簽訂,其等 給付加盟金之對象亦係時尚美人公司而非被告(見本院卷第 66頁),依債之相對性原則,系爭契約之效力自僅存在於契 約當事人即原告與時尚美人公司間,而不及於非契當事人之 被告。原告固主張被告陳逸穎為時尚美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惟按公司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本與自然人之人格各別,尚 難將公司所為法律行為與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視為一體(最高 法院108年台上字第 584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陳逸穎 及另被告陳錢勉等3人皆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依前開說明 ,則原告依系爭合約第9條之約定(見本院卷第66頁),訴 請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即屬乏據,應予駁回。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暨未予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陳金泰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10日至110年3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57-67頁) 2 黃宸宇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1月28日至110年1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69-85頁) 3 李榮飛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26日至110年3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89-105頁) 4 謝瑜蔆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原告主張合約到期,未償還加盟金(見3648號卷第109-119頁) 5 劉建宗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10日至110年3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125-137頁) 6 陳珮樺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6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原告主張合約到期,未償還加盟金(見3648號卷第139-159頁) 7 張嘉容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10月6日至109年10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161-175頁) 8 鄭雅琳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10日,原告主張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177-191頁) 9 湯宥宇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1月30日至110年1月29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193-203頁) 10 賴信源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15日至110年3月14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207-219頁) 11 楊憶媚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221-235頁) 12 蕭富元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7月20日至108年7月19日,原告主張合約到期,未償還加盟金(見3648號卷第237-249頁) 13 謝佳明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9月29日至109年9月30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251-267頁) 14 王雅芳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3月11日至110年3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269-279頁) 15 廖麗雲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7月19日至108年7月31日,原告主張合約到期,未償還加盟金(見3648號卷第283-311頁) 16 江芷婷 70,000元 107年9月21日購買3年期專業版(見3648號卷第313-323頁) 17 林明玉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9月20日至109年9月30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見本院卷第55-59頁) 18 陳岳苓 20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7年7月23日至108年7月22日,原告主張合約到期,未償還加盟金(見3648號卷第447-467頁) 19 梁嘉宏 220,000元 合約期間自108年1月25日至110年1月31日,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合約、未發放保證獲利金(見3648號卷第35-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