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展延清算期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374號
TPDV,109,聲,374,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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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林正欣律師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設宜蘭市○○路○○○號 上列聲請人因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事件 ,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六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 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信望愛移民顧問有 限公司(下稱信望愛公司)之清算人,惟因信望愛公司尚有 債權債務未完結,恐未能於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 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選派信望愛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 108年度司字第245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信望愛公司之清 算人,上開裁定並於民國109年1月6日送達聲請人乙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誤。本院審酌本次陳報清 算展延,清算人已具體說明展延清算期間之事由,故認清算 人聲請展期具備正當理由,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展延至110 年1月6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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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望愛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