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李怡興
李貞慧
李春慧
李昭慧
李怜慧
李紅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陳玉心律師
被 上 訴人 呂建鴻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翊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五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