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採購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169號
TPDV,109,簡上,169,20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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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被 上訴人 優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採購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月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8462號第一審簡易判
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前向訴外人臺北市立圖書館承攬「臺北市立圖書館南 港分館遷移工程」(下稱系爭市圖工程),伊於民國106年9 月27日向上訴人承攬其中「資訊網路設備及網路佈線」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約定承攬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02,00 0元,完工期間為106年10月11日至106年11月5日,結算方式 為總價承包,如遇工程增減,於尾款併計,付款方式為第一 次請款20%,期票7天40,400元、完工請款70%,期票30天141 ,400元、驗收款10%,期票30天20,200元,上訴人並已給付 第一期款40,400元。上訴人又於106年10月23日追加「資訊 機櫃變更採購」報價單9,000元、於107年4月19日追加「資 訊網路線材」報價單5,000元,付款方式亦均同上開承攬契 約之約定。
(二)嗣上訴人因系爭市圖工程之多項工程項目遲延,遲於107年3 月1日始通知伊進場施工,伊於107年6月27日前完成系爭工 程(即上訴人對臺北市立圖書館提報系爭市圖工程竣工日) ,並於107年7月23日依上開約定開出發票,上訴人迄未給付 承攬報酬。又系爭市圖工程經臺北市立圖書館於107年9月18 日辦理驗收作業,伊所承攬部分均為正常使用,且臺北市立 圖書館南港分館已於108年2月2日開館,系爭工程之設施均 正常運作,幾經催討,上訴人仍拒不給付承攬報酬。(三)爰依承攬之法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承攬報酬175,600元 (計算式:202,000元+9,000元+5,000元-40,400元=175,600 元)及其中155,400元自107年11月4日起、其餘20,200元自1



08年2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於原審之其餘請求【即107年10月15日屋內配線數 位電纜採購1,016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未據上訴而 不在本院審酌範圍,故不予記載)。
二、上訴人則以:
(一)106年9月27日「資訊網路設備及網路佈線」契約有約定保固 期限二年,且需預留工程款5%之保固金,伊尚未與臺北市立 圖書館進行結算而無從開始計算保固期間,縱已開始保固, 亦仍在保固期間內,伊自得拒絕給付「資訊網路設備及網路 佈線」契約5%之工程款。
(二)107年4月19日追加「資訊網路線材」報價單有約定「實際施 作數量於完工時檢附施工圖說,驗收時多退少補」,惟被上 訴人並未提供核對數量之施工圖說,此部分無從計算款項, 伊拒絕給付此部分工程款。
(三)被上訴人本應於106年11月5日完工,惟被上訴人未提供相關 圖說,亦未配合其他施工單位施作,遲至107年12月26日始 完工,依106年9月27日「資訊網路設備及網路佈線」契約約 定「每延誤1日扣總金額款千分之5」之違約罰款,總計得扣 款436,634元(即106年11月6日起至107年12月26日間,共41 5日,以工程款210,426元計算,計算式:210,426元×415日× 0.005=436,6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伊得以上開違約金 與被上訴人之請求為抵銷等語置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75,600元及其中155,400元 自107年11月4日起、其餘20,200元自108年2月15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同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 。
四、本院之判斷:
(一)兩造簽訂「資訊網路設備及網路佈線」契約是否有預留工程 款5%保固金之約定?上訴人以系爭市圖工程尚未與臺北市立 圖書館結算且未開始保固而拒絕給付「資訊網路設備及網路 佈線」之5%工程款,有無理由?
 1.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 時,發生效力;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 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95條第1項本文、第153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抗辯稱兩造簽訂之「資訊網路設 備及網路佈線」契約有預留工程款5%保固金之約定,其得拒 絕給付該5%工程款等語,並以其所執有採購發包確認單所載



「需預留保固金『依結算』元(5%)」、僅蓋有其公司與法定 代理人黃麗玲之大小章、會計即訴外人黃心彤印文、總經理 簽名及蓋有「106.9.27」印文等內容之彩色採購發包確認單 為憑(見原審卷第99頁)。
 2.經查:
 ①上訴人所提出之採購發包確認單上,僅有其一方之印文,而 無被上訴人之簽名、蓋印或其他承諾之字句,尚不能推論被 上訴人已經知悉且為承諾,自無從認定兩造間就需預留保固 金即工程款5%部分之意思表示合致,難認兩造有預留保固金 之約定。
 ②又關於系爭工程施作項目,前經由兩造以電子郵件傳送、聯 繫,迭經被上訴人於106年9月21日、106年9月25日、106年9 月27日以「更新,南港分館遷新館-設備及工程施工報價單 ,如附件,有任何問題請聯繫」、「更新,南港分館遷新館 -電話遷移、裝設、線路施工,與網際網路交換器設備安裝 、設定及網路工程施工報價單,如附件,有任何問題請聯繫 。」、「再更新施工報價單,如附件,請用印及簽署後FAX or email以利進行時間,有任何問題請聯繫」等內容傳送修 改之報價單,再經上訴人員工於106年9月29日上午10時18分 以電子郵件將「採購發包確認單」作為附件、傳送「附件為 發包確認單回傳。」等內容予被上訴人,嗣經被上訴人於10 6年9月29日上午10時48分回傳「合約內容請改此封確認單為 主,謝謝」等情,有上開電子郵件、影印之附件等在卷為憑 (見本院卷第111至118頁)。觀諸上訴人於106年9月29日上 午10時18分所傳送之採購發包確認單,其於「需預留保固金 」處已更改為「0元」,而被上訴人於106年9月29日上午10 時48分回傳之採購發包單,則於「採購發包項目」欄旁、「 需預留保固金0元」欄旁加蓋有法定代理人小章,可見上訴 人於106年9月29日所發出之要約中,預留保固金部分為「0 元」,再經被上訴人回覆、用印而為承諾,是以,「資訊網 路設備及網路佈線」契約之預留保固金約定即為0元。 3.從而,兩造就「資訊網路設備及網路佈線」契約,並無預留 工程款5%保固金之約定,上訴人拒絕給付「資訊網路設備及 網路佈線」契約之5%工程款,為無理由。
(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提出「資訊網路線材」之施工圖說以供 驗收而拒絕給付「資訊網路線材」報價單之款項,有無理由 ?
1.上訴人辯稱「資訊網路線材」報價單有約定「實際施作數量 於完工時檢附施工圖說,驗收時多退少補」等語,並以其執 有之報價單上手寫之「實際施作數量於完工時檢附施工圖說



,驗收時多退少補5/7.」等語為據(見原審卷第121頁)。 2.經查:
 ①「資訊網路線材」報價單項目如附表所示,原含稅後為6,991 .53元,經兩造合意改為5,000元含稅等情,有上開報價單在 卷可參(見原審卷第21、121頁),再依被上訴人提出其於1 07年4月24日傳送予上訴人之電子郵件,內容為「附件為缺 少cat6線即完成布線圖,若確認沒問題再請將之前的報價單 回傳,我們好安排進場,謝謝」(見本院卷第105至107頁) ,可見兩造就該追加線材所施作之工程用途、位置、長度及 用量已有規劃,更從按線材長短用量計價之方式改為總價計 算,惟其付款方式仍約定為施工前給付20%、完工70%、驗收 後10%。
 ②縱兩造有約定以施工圖說核對數量,亦僅屬於找補之問題, 而與付款條件無關,上訴人本無從以未提出施工圖說核對數 量而拒絕給付。況依被上訴人於107年10月5日以優利(107 )字第1071005436號函所載「...一、本公司依臺北市立圖 書館南港分館遷移工程契約於107年10月4日完成驗收缺失改 善事宜,如下:...二、此期工程發票業已於107年7月開給 貴公司,請貴公司契約開立30天即期支票,並於107年10月1 1日寄到敝公司...三、我公司已依貴公司要求施工佈設完成 二條1F至B1之電話線路(屋內配線數位電纜10P),實際使 用77公尺比契約38公尺多出39公尺,將另報價單申請支付。 」,上訴人則以107年10月24日浩(圖)字商第000000000號 函回復「有關貴公司承攬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市圖 南港分館遷移工程』之電話、電視設備及管線工程項目,經 業主於107/10/15驗收後仍有缺失,請貴公司配合於107年10 月26日派員完成最終調整、測試,監造單位將於現場全程複 查,並於測試完畢後於107年10月27日前提供該測試報告。 」(見原審卷第209至213、217頁),可見兩造至少於107年 10月4日前即已完成驗收,更曾經核對施作使用之線材用量 ,始有被上訴人以函文提及將另行報價之情事,又上訴人之 回覆,更僅要求被上訴人再配合臺北市立圖書館為缺失改善 之複查,對於被上訴人將另行追加報價或其他施作線材用量 核算,則無異議。是以,兩造前對於資訊網路線材所施作項 目,經驗收且核對施作數量,並無需另行找補之情形,已可 認定。
 ③至於上訴人雖提出「南港分館管線包覆施工前後照片2018.12 .26」之書面(見原審卷第215頁),辯稱被上訴人係於107 年12月26日完工云云。然上開文件僅臚列數張管線照片,並 無兩造書立任何驗收、完工等字句,更無兩造簽名蓋印,不



足以推翻兩造已於107年10月4日完成驗收之認定。 3.是故,兩造就「資訊網路線材」部分已經驗收核算而不需再 行找補,上訴人以未提出施工圖說核算而拒絕給付款項,自 無理由。
(三)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款項為何?上訴人所為抵銷抗 辯,是否有據?
 1.依兩造簽訂之「資訊網路設備及網路佈線」契約、「資訊機 櫃變更採購」報價單、「資訊網路線材」報價單,付款方式 均為第一次請款(或施工前)20%,期票7天、完工請款70% ,期票30天、驗收款10%,期票30天。經查,兩造於107年10 月4日已完成驗收,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 給付工程款175,600元(計算式:202,000元+9,000元+5,000 元-40,400元=175,600元)。
 2.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本應於106年10月11日至106年11月5日 間完工,惟竟遲於107年12月26日始完工,依資訊網路設備 及網路佈線之「每延誤1日扣總金額款千分之5」約定,被上 訴人應賠償違約金436,634,並以之為抵銷抗辯。惟為被上 訴人所否認,且稱:係因上訴人未安排進場,導致其未能依 約施作等語。經查:
 ①兩造固約定完工或交貨日期為「106年11月5日前」、「106年 10月11日至106年11月5日」,然被上訴人所稱係因上訴人所 為之安排而未能於上開約定期間進場施作,業已提出被上訴 人於106年11月9日向上訴人詢問之電子郵件「您好:請問南 港分館可進場時間為何?確認後請儘快通知我們,謝謝」, 並經上訴人員工於同日回覆「目前管線尚未配置完成,待完 成後會通知進場,謝謝!!」(見原審卷第149頁),既為 上訴人未能安排被上訴人依原約定之期程進場施作,自難認 被上訴人有何可歸責之事由。
 ②又上訴人未能依上開約定期間通知被上訴人進場施作,而另 變更進場期間及施工日期後,並未提出其他請求被上訴人進 場施作之催告,亦難認被上訴人有延誤工期而應賠償之情節 ,依上訴人所提事證,不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有可歸責於其之 延誤工期行為,故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延誤工期而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違約金436,634,且以之為抵銷云云,洵屬無據。 3.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工程款之付款方式均約定第 一次請款(或施工前)20%,期票7天、完工請款70%,期票3 0天、驗收款10%,期票30天,而系爭工程於107年10月4日驗



收,應認驗收款之給付確定期限為107年11月3日(施工前、 完工請款均早於前揭日期,因被上訴人未主張以施工前、完 工款之日期計算法定遲延利息,故不予論述),是被上訴人 請求上訴人給付175,600元,及其中155,400元自107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中20,200元自108年2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承攬之法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17 5,600元,及其中155,400元自107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暨其中20,200元自108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並 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均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前 開對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附表:「資訊網路線材」報價單項目
Item Description Q'ty Unit Unit$ Amount$ 106年北市圖書館-南港遷移新館之增補Cat6資訊網路線材報價單 一 項5.資訊設備及項6.網路節點佈放工程-增補Cat6資訊網路線材 -讀者區約29米×6條 174 米 8.45 1,470.30 -櫃台約31米×10條 310 米 8.45 2,619.50 -預約書區約29米×4條 116 米 8.45 980.20 二 已施工完成之Cat6線材305米×6箱0000-0000(原報價) 188 米 8.45 1,588.60 Subtotal $6,658.60 5%Tax $332.93 NT$6,9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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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邦國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利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