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994號
TPDV,109,法,994,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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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魏拙夫即財團法人沈力揚教授醫學教育獎學紀念基
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沈力揚教授醫學教育獎學紀念基金
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沈力揚教授醫學教育獎學紀念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六至七條修正條文部分,及現行條文欄所示第五條刪除條文部分,准予變更。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 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同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是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 變更其組織者,應以財團組織(如董事會或監察人等)不完 全或重要管理方法(如董事或監察人之任免、董事會執行事 務之決議、財團財產之管理等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 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 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 第320號裁定、司法院祕台廳㈠字第01199號函釋要旨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沈力揚教授醫學教育 獎學紀念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業經第12屆 第6次董事會於民國109年6月12日決議通過修正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之內容,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 程等語。
三、查財團法人沈力揚教授醫學教育獎學紀念基金會於74年6月1 0日經教育部許可設立,並於74年6月20日完成設立登記;嗣 於108年7月3日變更登記,由本院登記處於108年7月10日發 給法人登記證書(108證他字第000858號,登記簿第115冊第



37頁第2831號)後,復於109年6月12日召開第12屆第6次董 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內容,報 請教育部以109年7月3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89951號函 許可變更在案等情,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含 會議簽名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 表、教育部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至15、18頁)。經 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沈力揚教授醫學教育獎學紀 念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6、7條修 正條文(分別由現行條文欄所示第7、8條移列,再各與該欄 第5條部分內容合併後修正),及現行條文欄所示第5條刪除 條文(部分內容併入修正條文第6、7條後刪除)部分,乃就 該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組織相關規定進行整合(包括董事設置 、無給職制度、親屬比例限制及推選董事長等事項)或刪除 (董事長由董事互推常務董事中選出一節),屬完備財團之 組織,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 無違背,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 上開章程條文,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 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3條修正條文( 由原條文第14條移列後修正)部分,則係對該財團法人之章 程修訂日期為增列,非因章程所定財團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 理方法不具備,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 諸首揭說明,僅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逕向法 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 。另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第1至5、8至12 、14條修正條文(其中第5條由原條文第6條移列,第8至12 條由原條文第9至13條依次移列,第14條由原條文第15條移 列)部分,其內容均未有何修正,亦無庸向本院聲請裁定准 予變更。從而,聲請人上開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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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