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賴茂雄即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之董
事
黃伯超即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之董
事
黃富源即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之董
事
楊文理即財圑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之董
事
謝明哲即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之董
事
林慶文即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之董
事
林國煌即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之董
事
歐天元即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之董
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純青嬰幼兒營養研究
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業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7 4
年7月18日以衛署醫字第540363 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 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為因應業務需要,有調 整之必要,經相對人於109年1月31日以第12屆第4 次董事會 議決議通過修改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 示之内容。因涉及捐助章程變更,爰依民法規定,聲請裁定 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 人109年1月31日第12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 部
109年6月29日函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純 青嬰幼兒營養研究基金會捐助章程第2 條、第4 條至第15條 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立 法精神無違,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是其聲請變更 章程,應予准許。至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1 條關於 財團法人法令依據之修正、第3 條關於會址之載明、第16條 關於法令依據之補充、第17條關於施行之程序,核與捐助章 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設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說明,僅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 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 ,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