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934號
TPDV,109,法,934,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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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934號
聲 請 人 陳節如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之董事長,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業經董 事會於民國109 年5 月6日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 第62條規定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 提出衛生福利部109年6月19日衛授家字第1090016260號函、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第9屆第10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 份 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 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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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