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916號
TPDV,109,法,916,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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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李恩泰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以馬內利教會之董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以馬內利教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以馬內利教
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 揭規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 組織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 屬上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 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77年 度判字第2069號判決、司法院祕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要旨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為辦理法人登 記變更事宜,爰聲請變更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請求裁定准 為變更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三、查,相對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96年4月20日設 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106年6月30日核准發給法 人登記證書(於106年6月23日變更登記,登記簿第110冊、 第49頁第2734號),為因應業務需要,於109年6月12日第5 屆第2次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補充修訂變更 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第6、28條,有聲請人提出 之董事會議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 ,本院並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之意見。經核,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109年7月13日北 市民宗字第1096002808號函覆變更後章程第6條部分,係與 臺北市宗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7點規定「董事 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3 分之1。」不符,建請相對人章程配合修正為「董事相互間 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過3分之1。」之意旨,則上 開變更後章程第6條內容,確與上述要點不符,自不應准許 。至前開章程第28條之變更,乃係明訂章程修訂日期,核與 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 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首揭說明,僅須向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 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 請,本院亦無由准許,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附件: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以馬內利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 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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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