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林春裕即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捐助章程,本
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三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 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 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附表:
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欄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財團法人台北市中庄仔福德宮捐助章程第六條、第十條、第十ㄧ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理由欄三、第七行 捐助章程第6 條、第10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26條如附件對照表 捐助章程第6 條、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26條如附件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