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佑德開發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上列原告與被告應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2,088元,惟按訴之變更
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
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
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訴後,於民國109年7月2日具狀擴張
訴之聲明請求金額為272萬6,634元(見本院卷第541頁),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2萬6,6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
,依前揭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2,088元,應再補繳1萬5,939
元【計算式:28,027-12,088=15,93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此部分訴之變更追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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