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33號
TPDV,109,建,133,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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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3號
原 告 來助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諭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 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 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 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項、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固係以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為被告,惟寶德公司已於聲明異 議後之民國109年4月10日經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宣告破產,並經本院於109年5月19日以109年度執破字第7 號民事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 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109年度破字第4號、109年度 執破字第7號民事裁定在卷足稽。從而,本件應由袁震天律 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訴訟,然渠等迄未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 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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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助環境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