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163號
TPDV,109,家聲,163,2020072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姜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限制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九年度監宣字第五八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內保密資料以外之相關文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 年度監宣字第58號監護宣 告事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姜李玉妹之次女,為瞭解上開案件 進行情形。為此,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 對無訛,足認聲請人業已釋明其與上開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 係。惟為兼顧聲請人之閱覽卷宗與聲請人、受監護人及其他 關係人之隱私,限制聲請人閱覽卷宗之範圍如主文所示。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未逾如主文所示範圍內,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