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呂淑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6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鄭嘉欣律師吳聖平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盧姿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