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9年度,19號
TPDV,109,家繼訴,19,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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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趙士澧
陳明祥
趙士汾

趙士渟

鮑旻鷺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憲欽
被 告 林錦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之被繼承人趙淼所遺如附表一之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林錦雪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之被繼承人趙淼於民國99年7月19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兩造為趙淼之繼承 人,各繼承人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兩造迄今無法達成 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林錦雪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 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 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3 條第1 項、第824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再按 ,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 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 、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 ,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
四、經查,被繼承人趙淼於99年7月1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遺產項目欄」所示之遺產,由兩造繼承,應繼分比例如附表 二所示,又本件查無不得分割之情形,然兩造迄今無法達成 分割協議等情,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資料、戶 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從而,原告訴請分割並無不當,應予 准許。爰審酌被繼承人趙淼所遺如附表一「遺產項目欄」所 示之遺產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分割方法 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為適當。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且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形式 形成訴訟,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故實質上 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 ,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然應由公同共有人 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附表一:
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1 坐落新北市○里鄉○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9) 變價分割,所得價款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2 坐落新北市○里鄉○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9) 3 坐落新北市○里鄉○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9) 4 坐落新北市○里鄉○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9) 5 坐落新北市○里鄉○里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9) 6 坐落新北市○里鄉○里段00000○000○號建物(門牌:新北市○里鄉○○村○○路00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32) 7 聯邦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下同)1,153元及其後之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1,179元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139元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10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1,160元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11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1,058元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12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7股及其後之孳息。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13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10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14 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926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15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45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16 大同(股票投資)23,401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17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2,472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18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41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19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354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20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480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21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319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2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878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23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595股及其後之孳息。 同上。
附表二: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趙士澧 6分之1 陳明祥 6分之1 趙士汾 6分之1 趙士渟 6分之1 鮑旻鷺 6分之1 林錦雪 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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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