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855號
TPDV,109,司聲,855,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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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梁啟峰


相 對 人 毛梁榮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 48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65,350元及鑑定費13,000元,合計78,3 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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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