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81號
TPDV,109,司聲,781,2020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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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子卿

相 對 人 瑞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參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建字 第418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96, 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 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35號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 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2  ,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二、本件經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 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 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查相對人有如附 表計算式所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 人所繳納之裁判費為8,5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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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