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54號
TPDV,109,司聲,754,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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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旭鑫分公司(原旭鑫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泓
相 對 人 美商沃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人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址寄發存證信 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聲請人再向相對 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寄發存證信函,則遭以招領逾期為 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 、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及北投分局派員查訪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亦 未居住於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上登記之地址,有大安 分局民國109年7月22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1093067562號函、 北投分局109年7月20日北市警投分防字第1093025476號函在 卷可稽。是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 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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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美矽晶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鑫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