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恒旺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梅(原名陳郁榕)
相 對 人 卓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 91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