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2670號
TPDV,109,司票,12670,202007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670號
聲 請 人 飛馬空間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崇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璽越生技行銷有限公司呂安淇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六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
月、日示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
飛馬空間概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璽越生技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概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