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464號
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非比電腦有限公司、蔡明芳、劉嚴玲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陳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
特定年、月、日示之,不得早於到期日民國109年2月24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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