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1274號
TPDV,109,司票,11274,20200710,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127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雲張佩晴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明雲張佩晴發本票裁定, 惟因聲請人民國109年6月4日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1,2 08,400元大於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本院於民國109 年6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正確之請求金 額,併更正聲明,該裁定於109年6月1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