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聲 請 人 顏方瑜(即顏瑞發之繼承人) 顏士堯(即顏瑞發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顏瑞發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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