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康廚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種類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
據種類」一欄空白未填)。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
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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