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173號
TPDV,109,司促,9173,20200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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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龔維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德榮
鄭竣鴻
謝文夫
徐明華
鄭逢章

徐明輝
高玉龍

鄭碧美
鄭碧雲
鄭碧娥

鄭碧玉
徐麗雲
徐麗珍

高罔市
一、債務人鄭德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貳拾柒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竣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徐明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徐明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徐麗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徐麗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謝文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貳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鄭逢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高玉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鄭碧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鄭碧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鄭碧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十三、債務人鄭碧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高罔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捌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六、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十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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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