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敏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靜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系爭支票票號FF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陳明 其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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