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217號
TPDV,109,司促,14217,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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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敏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靜宜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票號FF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並陳明
其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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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