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85號
TPDV,109,司促,14185,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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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哲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4185號)
(一)緣債務人張哲耀於民國92年5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
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
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9年6月27日止共計消費簽
帳新臺幣189,56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62,271元為
自民國92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27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118,676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8,619元為違約金。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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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