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淑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蘭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
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