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121號
TPDV,109,司促,14121,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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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薰尹(即張良智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春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玉(即張良智之繼承人)

張家綺(即張良智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連玲琴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良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壹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
繼承張良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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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