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113號
KSDV,89,訴,1113,20000424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三號
  原   告 沅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禎   住
  送達代收人 林淑慧   住
  被   告 豐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街二七三巷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王堂羽   住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汪怡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榮華

1/1頁


參考資料
豐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