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942號
TPDV,109,司促,13942,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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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毓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榮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余榮華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其建物座落於「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5」,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
字號。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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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