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嘉緯(原名簡經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壹萬貳仟陸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