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洪秉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保優中美聯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佳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姜佳君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零柒佰貳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參仟肆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玖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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