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茹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