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紀雯
王敏富
一、債務人王紀雯、王敏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
玖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
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
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383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4,902元自民國109年02月01日起 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新臺幣84,902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 至民國109年06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九 001新臺幣84,902元自民國109年0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