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鐵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3791號)
債務人陳鐵先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
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
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751元,專案補償款31927元,共計新臺幣
44678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
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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