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育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4,015元 自民國109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75 2 新臺幣34,464元 自民國109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3 新臺幣5,847元 自民國109年7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