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吳為平
~B法 官 吳為平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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