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芯慈
鍾秀紅
一、債務人林芯慈、鍾秀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
捌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352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48260元自民國109年01月01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001新臺幣148260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06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148260元自民國109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