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筆卿(原名林峰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柒仟
參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